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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年溥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262

年溥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年溥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年溥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林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年溥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五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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