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龙腾浩诉被告大连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缪成志、李变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935

缪成志:

本院受理原告龙腾浩被告大连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缪成志李变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3596.5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六

 

 

 

承办法官:徐小虎

联系电话:025-837687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