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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陈晓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3-02-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1民初483号

陈晓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陈晓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费4180.5元、公摊费93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112.9元为基数,按每日0.05%,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欠费总额暂计5112.9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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