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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盛虎诉被告杨冬冬、刘思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145

刘思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盛虎诉被告杨冬冬、刘思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杨冬冬与被告刘思兰于关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村扬子组168号城南新村46幢403室房屋的《份额约定》、《赠与合同》;二、被告杨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盛虎支付律师费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六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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