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沁水县诚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孙光明、高进花、第三人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637

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孙光明、高进花、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沁水县诚泽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孙光明、高进花、第三人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孙光明在9720万元范围对第三人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晋05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原告沁水县诚泽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在1080万元范围对第三人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晋05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原告沁水县诚泽工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高进花对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60元(原告沁水县诚泽工贸有限公司已预交103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080元,由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孙光明、高进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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