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167号
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智浩:
本院受理原告李吉诉被告安徽乐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一、被告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给原告李吉充值款39998元;二、被告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吉三倍赔偿款59994元;三、被告徐智浩对被告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李吉负担1157元,被告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智浩负担1068元;安徽乐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智浩负担的受理费连带负担64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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