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夏冰心诉被告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830

戴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夏冰心诉被告戴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戴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冰心归还借款本金2834957.0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7月24日的欠付利息为209115.59元,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冰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22元,由原告夏冰心负担1565元,被告戴红霞负担35657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十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