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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2-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392号

张家励: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13.05元、公摊费1266.0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物业费3979.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2022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