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204号
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九峰山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小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南京山贡里人家九峰居酒店项目合作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租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标准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支付的各项补贴合计14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以1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4、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50万元;5、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缴的水电费合计31175.02元,并自行清偿欠付的宽带费用2878.07元;6、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前述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一并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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