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409号
罗会付、汤蓓君、汤恩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石为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会付、汤蓓君、汤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会付、汤蓓君、汤恩华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4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H起至实际付清之H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