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569号
胡其银:
本院受理原告张传云诉被告胡其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传云146860.81元;二、被告胡其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传云鉴定费2900元;三、驳回原告张传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张传云负担81元,被告胡其银负担59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