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24号
孙杰:
本院受理原告梁静诉被告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静归还45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梁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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