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180号
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谷建军诉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谷建军货款及借款155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合计165000元;二、驳回原告谷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江苏良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沈余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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