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59号
朱龙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淮北诉被告朱龙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运费及石料款共计244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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