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37号
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双诉被告南京璐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孔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购沙货款15.6万元,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损失6万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