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梁正华、刘琴、姚晨诉被告韩为贞、南京鑫速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282

韩为贞、南京鑫速利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正华、刘琴、姚晨诉被告韩为贞、南京鑫速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正华、刘琴、姚晨1160600元;二、被告韩为贞、南京鑫速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梁正华、刘琴、姚晨34030元;三、驳回原告梁正华、刘琴、姚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九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6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