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3)苏0111民初17号
上海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同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杨迪、杨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上海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其所认缴的对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7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同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缴纳其所认缴的对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20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杨迪向原告缴纳其所认缴的对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5万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杨锐向原告缴纳其所认缴的对南京趣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5万元; 五、请求判令四被告之间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768733/862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