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523号
程磊:
本院受理朱海波、霍尔果斯泊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尚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程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本金21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687.68万元(313.54万元+270.89万元+101.55万元,按年化8%复利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8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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