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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聂庆海诉被告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055

赵宗华

       原告聂庆海被告赵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055民事判决书被告赵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聂庆海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聂庆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赵宗华负担4400元,由原告聂庆海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一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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