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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龙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834

王龙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被告王龙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4834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龙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086491.06元及利息11585.6元(截至2022年8月23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王龙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用54489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登记在王龙奎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旭日华庭金棕榈园区06幢2单元2105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74元,由被告王龙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一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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