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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盱眙召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诉被告南京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110

南京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

原告盱眙召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被告南京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110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盱眙召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赁费986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元,由被告南京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一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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