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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付加友诉被告魏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119

魏代春

       原告付加友被告魏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5119民事判决书被告魏代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付加友借款本金127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付加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魏代春负担308元,由原告付加友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一月十八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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