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590号
张培镇:
本院受理原告段俞好诉被告张培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货款4,558,867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558,8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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