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553

张朝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1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朝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333.29元;

二、被告张朝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33.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以不超过163.7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朝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黎庆东

联系电话:025-8376856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