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66号
陈齐鸣:
本院受理原告平元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齐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元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元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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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