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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应长龙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786

应长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786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490.45元及违约金(以3490.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应长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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