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612号
袁品军、袁亿: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元亿便利店诉被告袁亿、袁品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亿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暂计1300元(其中更换门锁费用300元、被盗财产损失待调取相关信息后确定);2、被告袁品军对诉讼请求1中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76872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