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5354号
许允龙: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锦善瑞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允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未还本金37916.65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为27243.48元),上述两项金额合计65160.13元(大写:陆万伍仟壹佰陆拾元壹角叁分)。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80元及原告按照实际实现债权数额的25%;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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