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013号
程起云:
本院受理原告孙冬祺诉被告程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程起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冬祺归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程起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冬祺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孙冬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1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86元,由原告孙冬祺负担37元,被告程起云负担1244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联系电话:025-8376879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