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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俊刚诉被告徐志强、南京市浦口区欣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048

徐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刚诉被告徐志强、南京市浦口区欣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王俊刚与被告徐志强于2019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俊刚返还4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3.8%的标准自2022年1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欣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俊刚3500元;四、驳回原告王俊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8167元,由原告王俊刚负担59,被告徐志强负担8050元,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欣佳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负担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月三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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