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273号
赵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杨智菊诉被告赵学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智菊与被告赵学良离婚;二、婚生女赵晶晶由原告杨智菊抚养,被告赵学良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给付1300元抚养费,直至赵晶晶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杨智菊负担120元,由被告赵学良负担1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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