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603号
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
本院受理原告曹坤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坤退还货款2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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