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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坤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3-01-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4603

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

本院受理原告曹坤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603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坤退还货款2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曹小兵包子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