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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猛慧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领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2-2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323

滁州领尚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猛慧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5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8590元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〇二十二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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