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德林诉被告哈尔滨荣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黄冉、安徽省聚盟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2-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5648号

哈尔滨荣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德林诉你公司、黄冉、安徽省聚盟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补、交通费、财产损坏等合计539464.31元;2.判令被告国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判令被告黄冉、安徽省聚盟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荣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在原告各项损失总额超出保险公司承保范围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判令本次诉讼费、鉴定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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