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467号
贾田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致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田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致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致轩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贾田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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