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玉春诉被告丁国红、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521

丁国红、宜城市楚城粮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欠款本金1083290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按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465453.6元(以欠付108329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31曰为465453.6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十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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