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802号
张继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与李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继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92067.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期间计付,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继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57000元;三、如被告张继新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09幢1单元502室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倩对被告张继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96元,由被告张继新、李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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