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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2-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5452

檀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人民币合计103528.52元(共三笔代偿款,分别为人民币13120.03元、13120.03元、77288.4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最后一笔代偿日次日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合计31349.73元(以代偿款人民币103528.52元为基数,暂计至2022年9月20日,共计855日,按照年利率8.50%加收50%即12.75%的标准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以上共计人民币134878.25元。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院桥林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十二十四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