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152号
王冬雷、张兵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思博特系统门窗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冬雷、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南京思博特系统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37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79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思博特系统门窗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思博特系统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被告王冬雷、张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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