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277号
孙道金: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孙道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道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代偿款88354.9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835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道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费141.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2元,由被告孙道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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