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沁水县诚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孙光明、高进花、第三人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2-12-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637号

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孙光明、高进花、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沁水县诚泽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孙光明、高进花、第三人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孙光明在97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在108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20)晋0521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马鞍山佳夫尼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90370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起诉后逾期付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计付),被告孙光明在9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决被告高进花在3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被告南京佳夫尼电气有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二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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