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3781号
张洪攀:
本院对原告赵宗刚、江玉洁诉被告江苏苏派瑞家居有限公司、张洪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洪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赵宗刚、江玉洁家具款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赵宗刚、江玉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元,由被告张洪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