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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黄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805

黄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1501.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7月2日止的利息为7793.84元;2022年7月3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双方2015年1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黄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29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浦口区龙泰路22号裕民家园56幢2单元504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084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12504元,由被告黄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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