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748号
刘爱玲:
本院受理严金霞诉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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