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严金霞诉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2748

刘爱玲

本院受理严金霞诉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刘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被告南京凡运石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公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

〇二二十二

 

 

 

承办法官:黄维

联系电话:025-8376861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