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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倪雨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4274

倪雨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倪雨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雨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58406.18元,并支付以58406.1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三十

 

 

 

承办法官:黎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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