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鹏诉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0111民初3861

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86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鹏借款本金149129元及逾期利息(以1491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84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4554元,由被告吴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三十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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