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780号
夏盛荣: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夏盛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夏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费4516.02元;二、驳回原告无锡威孚物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盛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礼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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