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4962号
山西金盛祥选煤有限公司、冯海文:
本院受理南京茂田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西金盛祥选煤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其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自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截至2022年10月10日利息1744520.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山西金盛祥选煤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案涉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1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8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冯海文对被告山西金盛祥选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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