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2)苏0111民初2316号
张安兴:
本院受理原告高昌明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安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昌明款项2140578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苏01民终5301号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昌明款项24660元;三、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昌明款项28893元;四、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昌明上述款项按照(2019)苏01民终5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息。案件受理费33298元,由被告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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