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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刘成龙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11民初3017号

刘伟、刘成龙:

本院受理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11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伟、刘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3772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556元(原告已预交13278元),由原告南京元沛通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78元,由被告刘伟、刘成龙负担1327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